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2019年4月1日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甲企业应在A市预缴税款=(200-100)÷(1+9%)×2%=1.83(万元)。

2
首赞
(0/1000)
评论
感动的小虾米:努力学习坚持到底
2026-04-24
评论
首赞
静静: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2026-04-24
评论
首赞

税务师考试交流圈
税务师考试交流,一起努力学习!
加入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