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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