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司法解释的限制范围。
(2)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3)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而非由担保权人承担);但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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