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0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加入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