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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本质上也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应依法履行注册程序;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3)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公开发行,应当依法履行注册程序;
(4)股东人数已超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的发行,应依法履行注册程序。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3)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公开发行,应当依法履行注册程序;
(4)股东人数已超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的发行,应依法履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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