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的,不得增发;要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非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构成发行障碍。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努力努力努力
bc为借口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周末也要打卡会计学堂
打卡学习
打卡打卡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