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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税率为10%,所以选项C错误。而选项D的表述是出厂价为判别标准且没有表明包括中轻型商用客车,故选项D错误。
选项A,甲企业出厂销售16辆小汽车应缴纳生产环节消费税=120×16×12%=230.40(万元);甲企业将1辆小汽车以136万元销售给影星丙,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应纳消费税=136×(12%+10%)=29.92(万元);甲企业合计应纳消费税=230.40+29.92=260.32(万元)。
选项B,乙汽车销售中心零售15辆超豪华小汽车应纳零售环节消费税=138×15×10%=207(万元)。
选项A,甲企业出厂销售16辆小汽车应缴纳生产环节消费税=120×16×12%=230.40(万元);甲企业将1辆小汽车以136万元销售给影星丙,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应纳消费税=136×(12%+10%)=29.92(万元);甲企业合计应纳消费税=230.40+29.92=260.32(万元)。
选项B,乙汽车销售中心零售15辆超豪华小汽车应纳零售环节消费税=138×15×10%=2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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