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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但是新增商品单独售价(16万元/年)未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19万元/年),因此合同变更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二是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本题中,合同变更后每年的合同对价=[20(原合同未履约部分)+16×3(合同变更不部分)]÷4=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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