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会作出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和实质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股权或者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此外,股东知情权诉讼也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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