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在本题中,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会导致F、G、X、Y机器无法使用或者价值显受损害;(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F机器的维修工具)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从物部分。

2
首赞
(0/1000)
评论
初: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
9小时前
评论
首赞
哈尼:加油加油哦加油
9小时前
评论
首赞
推荐帖子

中级考试交流圈
中级考试学习交流,打卡,报团学习~
加入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