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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果木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和优质费,均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收入,应先价税分离。
则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65+2.26)÷(1+13%)]×10%=1.25(万元)。
则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65+2.26)÷(1+13%)]×10%=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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