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质权人赔偿责任的存在,在借款到期时,出质人质权人双方互负到期债权债务,出质人有权主张法定抵销权;如果出质人质权人协商一致,质权人可以“延期还款”的形式承担该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是从合同,不直接影响主合同——借款合同,出质人无权拒绝归还借款。如果质权人拒不赔偿、质押财产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则出质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财产。
【考点】质权的效力
(1)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
(2)保管义务: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考点】质权的效力
(1)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
(2)保管义务: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
首赞
(0/1000)
评论
十八子:加油努力呀
1天前
评论
首赞
东山岗上:质权从合同,借款合同主合同,互不影响。
3天前
评论
首赞
推荐帖子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加入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