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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500×65%=325(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325)×(13%-10%)=5.25(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325)×(13%-10%)=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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