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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清偿债务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应当将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不单独确认资产的处置损益。因此,设备按成本(账面价值)200万元结转,而非公允价值300万元。
甲公司债务重组收益 = 应付账款账面价值800万元 - (设备账面价值200万元 + 股权公允价值400万元) = 200万元。
· 设备按成本200万元结转,不确认公允价值与成本的差额100万元。
· 增值税39万元另行支付,不影响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
甲公司债务重组收益 = 应付账款账面价值800万元 - (设备账面价值200万元 + 股权公允价值400万元) = 200万元。
· 设备按成本200万元结转,不确认公允价值与成本的差额100万元。
· 增值税39万元另行支付,不影响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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