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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由于在购买日不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未确认递延所得税,以后期间预期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由于该事项是由于乙公司开展了新业务而并非是购买日的情况,不能冲减商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冲减所得税费用。由于乙公司已经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作出了相关会计处理,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须额外抵销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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