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因此,每吨啤酒售价=39000÷(1+13%)÷10=3451.33(元)>3000元,属于甲类啤酒,应纳消费税=10×250=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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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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