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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当月全部销售额均不免征增值税。其中,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和开具普通发票部分减按1%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
=50000×3%+(100000+20000)/(1+1%)×1%
=2688.12(元)。
应纳增值税
=50000×3%+(100000+20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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