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监管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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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彬妈妈:加油加油努力
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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