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应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今日打卡
努力加油中
周四打卡学习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中级考试交流圈
中级考试学习交流,打卡,报团学习~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