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要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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