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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购进计算机用于软件设计,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68 000x13%+200 000x13%-100 000x13%=21 840(元);税负=21 840÷(68 000+200 000)x100%=8.15%>3%;即征即退税额=21 840-(68 000+200 000)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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