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企业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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