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方计税价格=[30000+(11300+5650)÷(1+13%)]÷(1-15%)=52941.18(元)<委托方收回后的销售价格60000元,所以鞭炮厂当月应纳消费税=60000×15%-[30000+(11300+5650)÷(1+13%)]÷(1-15%)×15%=1058.82(元)
1
首赞
(0/1000)
评论
9090728:加油加油加油
9小时前
评论
首赞
推荐帖子
加油加油加油
打卡学习
每天坚持打卡
打卡学习
税务师考试交流圈
税务师考试交流,一起努力学习!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