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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