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在超过合理期限或者2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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