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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