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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 000-465)×13%+465×9%=1 281.4(元);
则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100 000×13%-(3 200-1 281.4)=11 081.4(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 000-465)×13%+465×9%=1 281.4(元);
则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100 000×13%-(3 200-1 281.4)=11 0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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