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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甲烟丝厂当月用100箱资产烟丝抵偿债务应确认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00×18 000×30%+100×(200×18 000+300×16 000)/(200+300)×13%=758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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