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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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