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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