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核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废止。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1
首赞
(0/1000)
评论
仁爱的鲤鱼:加油加油加油
8小时前
评论
首赞
推荐帖子
打卡打卡
打卡80
打卡 打卡
加油加油
八月加油加油哦
努力备考中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打卡学习
打卡打卡
税务师考试交流圈
税务师考试交流,一起努力学习!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