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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的,已经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以此为由认为出资人未完成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出资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比例出资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出资人以自己交付之日享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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