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

①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收费总额的比例超过或可能超过15%,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在对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相当于项目质量复核的复核(以下简称“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是否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不能,则应当终止该审计业务。(记忆)

②如果连续三年持续出现该收费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对第三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后,终止对该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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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泼的保温杯:加油加油加油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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