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企业支付违约金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 违约金的性质不免除继续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填补损失),而非替代履行。本案中,乙企业虽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可免除履行”,且M设备已生产完毕(具备履行可能),陈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2. 不存在法定免除履行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仅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未要求履行时,可免除继续履行。本案中:
- 事实可履行:乙企业已生产出M设备,不存在物理或法律障碍;
- 履行有必要:陈某需用设备完成股东出资,甲公司因未获设备导致生产停滞,继续履行直接关联合同目的实现;
- 债权人已要求履行:陈某在2024年7月31日(出资截止日)明确催告交付,符合“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要件。
3. 合同无解除约定,违约未致目的落空
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支付违约金即解除合同”,且乙企业迟延履行(7月20日未交付)后,通过后续生产弥补了迟延(7月31日设备已生产),未导致陈某合同目的(获取设备出资)根本落空。此时,乙企业拒绝履行构成“以违约金对抗履行”的不当抗辩。
4. 乙企业的违约行为扩大损失,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乙企业迟延交付已构成违约,支付违约金仅为对迟延损失的补偿。但其在具备履行能力后仍拒绝交付,导致陈某无法按期出资,甲公司产生生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方需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而继续履行是减少损失的最直接方式。
结论
乙企业支付违约金后,在合同可履行、守约方(陈某)明确要求履行的情况下,拒绝交付M设备,违反《民法典》关于继续履行的规定。其抗辩无法律依据,陈某有权要求强制履行,并可就扩大的损失(如甲公司的生产停滞)主张赔偿。
(注:本案不涉及合同效力争议,乙企业关于“前合伙人越权”的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违约金与履行关系的判定。)
1. 违约金的性质不免除继续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填补损失),而非替代履行。本案中,乙企业虽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可免除履行”,且M设备已生产完毕(具备履行可能),陈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2. 不存在法定免除履行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仅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未要求履行时,可免除继续履行。本案中:
- 事实可履行:乙企业已生产出M设备,不存在物理或法律障碍;
- 履行有必要:陈某需用设备完成股东出资,甲公司因未获设备导致生产停滞,继续履行直接关联合同目的实现;
- 债权人已要求履行:陈某在2024年7月31日(出资截止日)明确催告交付,符合“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要件。
3. 合同无解除约定,违约未致目的落空
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支付违约金即解除合同”,且乙企业迟延履行(7月20日未交付)后,通过后续生产弥补了迟延(7月31日设备已生产),未导致陈某合同目的(获取设备出资)根本落空。此时,乙企业拒绝履行构成“以违约金对抗履行”的不当抗辩。
4. 乙企业的违约行为扩大损失,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乙企业迟延交付已构成违约,支付违约金仅为对迟延损失的补偿。但其在具备履行能力后仍拒绝交付,导致陈某无法按期出资,甲公司产生生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方需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而继续履行是减少损失的最直接方式。
结论
乙企业支付违约金后,在合同可履行、守约方(陈某)明确要求履行的情况下,拒绝交付M设备,违反《民法典》关于继续履行的规定。其抗辩无法律依据,陈某有权要求强制履行,并可就扩大的损失(如甲公司的生产停滞)主张赔偿。
(注:本案不涉及合同效力争议,乙企业关于“前合伙人越权”的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违约金与履行关系的判定。)

23
首赞
(0/1000)
评论

多幸运:加油加油加油
4天前
评论
首赞
花:加油加油加油
2025-07-24
评论
首赞

sweet memory:加油加油加油
2025-07-24
评论
首赞

张月玲:同学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加油⛽
2025-07-24
评论
首赞

贪玩的花卷:加油加油努力
2025-07-24
评论
首赞
加载更多

中级考试交流圈
中级考试学习交流,打卡,报团学习~
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