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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及相关规定,支票记载的付款日期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明确禁止支票记载付款日期
《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作为支付证券,核心功能是“即时支付”,不同于汇票的信用功能(允许远期付款)。法律强制要求支票见票即付,任何对付款日期的额外记载(如本案中“2024年7月25日”)均属无效,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但付款人仍需按见票即付规则处理。
二、付款日期记载无效的实务后果
1. 视为见票即付:即使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仍以“出票日”为付款触发点,持票人自出票日(2024年7月20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案中7月25日仍在提示期内)。
2. 银行不得拒绝付款:若持票人在提示期内(7月20日-7月30日)提示付款,银行须当日足额支付,不得以“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付。
3. 票据效力不受影响:付款日期记载无效,但支票的其他必要记载(如金额、出票人签章等)若齐全,支票仍有效。
三、本案的特殊性:违约金支票的性质
乙企业因违约签发支票,其目的是支付违约金。即使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该记载仍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陈某作为持票人,有权在出票后10日内要求银行付款,乙企业不得以此抗辩。
(注:乙企业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设备,属于合同履行争议,与支票的票据效力无直接关联。)
四、关键法律依据
1. 《票据法》第90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 202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摘要3):明确“支票记载付款日期无效”,与本案情形完全一致。
3. 权威解读(如摘要4、8):支票的付款日期属法律禁止记载事项,强行记载仅导致该部分无效,票据整体有效。
支票记载的“2024年7月25日”付款日期无效。因法律强制规定支票见票即付,任何对付款日期的另行记载均无法律效力,支票仍按出票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处理。乙企业的记载行为违反《票据法》第90条,该付款日期不产生票据法上的约束力。
一、法律明确禁止支票记载付款日期
《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作为支付证券,核心功能是“即时支付”,不同于汇票的信用功能(允许远期付款)。法律强制要求支票见票即付,任何对付款日期的额外记载(如本案中“2024年7月25日”)均属无效,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但付款人仍需按见票即付规则处理。
二、付款日期记载无效的实务后果
1. 视为见票即付:即使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仍以“出票日”为付款触发点,持票人自出票日(2024年7月20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案中7月25日仍在提示期内)。
2. 银行不得拒绝付款:若持票人在提示期内(7月20日-7月30日)提示付款,银行须当日足额支付,不得以“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付。
3. 票据效力不受影响:付款日期记载无效,但支票的其他必要记载(如金额、出票人签章等)若齐全,支票仍有效。
三、本案的特殊性:违约金支票的性质
乙企业因违约签发支票,其目的是支付违约金。即使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该记载仍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陈某作为持票人,有权在出票后10日内要求银行付款,乙企业不得以此抗辩。
(注:乙企业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设备,属于合同履行争议,与支票的票据效力无直接关联。)
四、关键法律依据
1. 《票据法》第90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 202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摘要3):明确“支票记载付款日期无效”,与本案情形完全一致。
3. 权威解读(如摘要4、8):支票的付款日期属法律禁止记载事项,强行记载仅导致该部分无效,票据整体有效。
支票记载的“2024年7月25日”付款日期无效。因法律强制规定支票见票即付,任何对付款日期的另行记载均无法律效力,支票仍按出票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处理。乙企业的记载行为违反《票据法》第90条,该付款日期不产生票据法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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