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及本案事实,P银行应返还甲公司8.2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涵盖主债权及从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389条、第413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除非抵押合同明确排除)。本案中:

- 主债权:100万元(借款本金);
- 利息:4.8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利息);
- 违约金:2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
- 实现抵押权费用:5万元(P银行拍卖设备的合理支出)。
合计担保范围:100+4.8+2+5=111.8万元。

甲公司主张“抵押仅担保主债权”无法律依据,因抵押合同未明确排除从权利,默认涵盖法定担保范围。

二、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优先覆盖担保范围,剩余归抵押人

根据《民法典》第413条,抵押物拍卖后:

1. 优先清偿担保范围内的债权:111.8万元(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费用);
2. 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拍卖款120万元 - 111.8万元 = 8.2万元。

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租赁关系,设备于2024年4月1日被法院扣押后,P银行有权收取后续租金(《民法典》第412条),但乙公司拒绝支付不影响拍卖款的分配(租金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抵扣拍卖所得)。

三、关键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389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另有约定除外)。
2. 《民法典》第413条:抵押财产拍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 本案抵押合同未约定排除从权利,故担保范围及于全部法定项目。

P银行应返还甲公司8.2万元。因抵押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费用,拍卖款120万元清偿111.8万元债权后,剩余8.2万元依法归抵押人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关于“仅担保主债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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