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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原因如下:
- 遵循合同履行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属于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若因此给债权人带来额外费用,让债权人承担有失公平,由债务人承担符合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 因果关系明确: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是导致债权人费用增加的直接原因。如合同约定一次性交货,债务人却分批交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运输费等,是因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造成的,理应由其承担。
- 保护债权人利益:若让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规定由债务人承担,可使债权人在债务人部分履行时,其利益不因费用增加而受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理权益。
- 遵循合同履行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属于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若因此给债权人带来额外费用,让债权人承担有失公平,由债务人承担符合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 因果关系明确: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是导致债权人费用增加的直接原因。如合同约定一次性交货,债务人却分批交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运输费等,是因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造成的,理应由其承担。
- 保护债权人利益:若让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规定由债务人承担,可使债权人在债务人部分履行时,其利益不因费用增加而受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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