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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甲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增值税=80/(1+5%)×1.5%=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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