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出票日期和付款人名称不可以授权补记,这是因为它们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失或更改会影响支票的法律效力和流通性。具体原因如下:

- 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支票的重要要素,它决定着支票的有效期、提示付款期限等关键事项。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同时,票据法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若允许授权补记,可能导致支票的有效期和提示付款期限不明确,影响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也会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
- 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支票得以兑付的关键信息,明确了支票的付款主体,即出票人委托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若缺少付款人名称,支票将因无法确定付款对象而无法正常兑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并且,付款人名称的记载需与银行预留信息一致,才能确保支票顺利兑现,若授权补记,可能出现记载错误或与预留信息不符等情况,导致支票无法兑付,影响票据的支付功能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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