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期为30天的销售额=5×100 000=500 000(元);信用期为45天的销售额=5×120 000=600 000(元);信用期为30天信用期应计利息=(500 000/360)×30×(100 000×4/500 000)×15%=5 000(元);信用期为45天信用期应计利息=(600 000/360)×45×(120 000×4/600 000)×15%=9 000(元);改变信用期间增加的机会成本=9 000-5 000=4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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