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不是6%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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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选项,被投资方(A 公司)的账务处理:

接收原材料及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200,000 元(按投资合同或评估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元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按投资方持股比例对应的金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部分)






BCD三个选项的解析:
被投资的 A 公司可以将投资方以原材料投资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自己的进项税额进行处理。

其原理主要有以下两点:

1.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需要保持完整,以避免重复征税。当投资方以原材料投资 A 公司时,投资方需 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 公司取得该发票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产生的销项税额,这样就保证了增值税在投资环节及后续经营环节中的抵扣链条不断裂,使增值税的征收更加合理、公平。

2.经济利益的实质流入: 从 A 公司角度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使其应交增值税减少,经济利益少流出企业,相当于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与投入的原材料资产一样,都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资源,所以应将进项税额与原材料价值一同计入相关的所有者权益科目,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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