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规定。“丙丁不得过问合伙企业事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由普通合伙人中一人或者数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合伙事务享有监督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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