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请求公司或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只是承担责任,并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时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果公司成立了,就由公司来承担责任。
3.公司设立时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果公司未成立,设立时的股东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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