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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或修理完成并验收入库后,其所有权虽不属于企业,但属于企业“受托加工物资”的范畴。由于企业需对其承担保管和交付责任,因此视同企业的“库存商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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