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该超市当月应纳增值税=(660 000+140 000)×13%=104 000(元)。回购的部分无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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