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认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利息=(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利息/短期借款数额(在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认缴资本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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