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法下: 1. 外购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允许抵扣进项税 → 因供应商环节已征税; 2. 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仍需视同销售 → 为对自产环节增值额征税,防止企业通过内部流转避税,同时匹配未来不动产销售的税款回收机制。
二者看似矛盾,实则统一于增值税“环环征收、增值课税”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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