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00)
B项: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汪某的出资范围为150万,汪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的行为属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应当视为履行了100万的出资义务。所以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B项错误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