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甲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 000×60%×4=24 000(元);乙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 000×40%×4=16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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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慕文:加油加油努力
202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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