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500×6%×10÷12=25(万元)。利息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25=3(万元)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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